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规〔2021〕1号)、《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乌医保〔2022〕2号)和《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长护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与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相关管理合同,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人员(包含机构护理、机构上门护理以及全日居家护理的人员)。

 

第三条 为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培训力度,加强服务管理,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第二章 人员准入

 

第四条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护理服务人员)准入范围。

 

(一)在我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机构护理和机构上门护理服务工作,并与其所在机构签订有劳动、劳务等相关隶属管理合同的工作人员。

 

(二)提供全日居家护理服务的人员为具有护理服务能力并主动提出申请的个人。长护经办机构须与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明确护理责任及约定服务范围、服务项目,并按居家护理待遇标准按月进行支付。

 

第五条 准入条件:

 

(一)提供机构护理和机构上门护理的服务人员应获得护理相关资格证书(包括参加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持有的相关证书)。

 

(二)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人员,须参加我市长护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的全日居家护理服务技能培训。具有医疗、护理、养老、康复等相关背景或经验的人员可优先考虑。

 

第六条 护理服务人员需遵守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制度和政策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首次申请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银行卡存取款小票;

 

(四)临床护理等相关资格证书或经办机构开具的护理服务培训合格证明;

 

(五)护理服务人员承诺书。

 

第八条 申请机构护理和机构上门护理服务的人员应遵循自愿原则向其所在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并报送长护险经办机构备案。申请全日居家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由长护经办机构负责受理、资格审查并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服务的;

 

(二)因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相关资格的;

 

(三)在护理服务机构工作期间发生重大不良事件的;

 

(四)未取得我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的;

 

(五)其他不宜从事长期护理服务工作的。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每名护理服务人员只能与一家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建立合同关系。

 

第十一条 机构护理服务人员和机构上门护理服务人员发生不能继续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情况时,其所在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长护险经办机构,终止其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资格。

 

第十二条 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履行变更手续。当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或不能提供护理服务时,可向其所在长护经办机构申请更换具有护理服务资质的人员提供全日居家护理服务,并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及长护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护理服务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护理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规范护理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

 

第十四条 护理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失能人员所选择的护理服务内容执行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对失能人员提供机构上门护理服务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通过上门、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对护理服务人员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人员,应在失能人员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其家属或监护人,严禁护理服务人员从事不符合规定的护理技术性操作等医疗活动。

 

第十七条 护理服务人员必须遵守护理服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在护理服务中得悉失能人员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护理服务人员有义务和责任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或长护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工作。长护险经办机构对失能人员护理服务情况进行调查和稽核时,护理服务人员应予以配合,并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全日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应服从长护经办机构的工作安排,居家护理服务人员不得从事机构护理和机构上门护理工作。

 

第二十条 定点机构上门护理的服务人员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每日服务对象不得超过3人。全日居家护理所包含160元机构上门护理服务项目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服务人员的每日服务对象人数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失能人员因康复、住院、死亡等原因,应当暂停或终止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护理服务人员有义务在3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或委托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机构护理服务人员和机构上门护理服务人员应详细记录护理服务内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对失能人员建立护理档案,并向长护险经办机构实时上传费用明细,不得变相增加失能人员的个人经济负担。

 

第二十三条 护理服务人员应按期参加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或长护险经办机构组织的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水平,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对护理服务人员建立培训档案。

 

第四章 人员考核

 

第二十四条 护理服务人员应当接受其所在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或长护险经办机构的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责令其立即整改,拒不改正或不服从管理的,取消其长护险护理服务从业资格并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纳入我市护理服务人员范围。

 

第二十五条 长护险经办机构需把护理服务人员考核纳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中,明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管理护理服务人员中的责任,并将考核结果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定挂钩。

 

第二十六条 对护理服务人员发生的违规情况,由长护险经办机构牵头组织负责调查核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 长护险经办机构对护理服务人员违规产生的护理费用不予支付;对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或长护经办机构负责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长护险经办机构通过设立意见箱、监督投诉电话或网站、发放调查问卷等监督措施,及时掌握护理服务人员为失能人员服务的情况;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将本机构护理服务人员的个人信息和服务规范在显要位置上墙公布,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医保〔2019〕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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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