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人社部第45号令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列入条件。开展学习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自觉性。坚持过罚相当,突出促改导向,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努力做到应列尽列。在作出列入决定前,用人单位已改正欠薪行为且作出守信承诺的,可不予列入。

 

二、严格履行认定程序。对经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或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文书交付或送达后,对符合列入条件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前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及异议核实、反馈程序。

 

三、规范相关执法文书。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下发列入决定书等文书,提高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及严肃性,确保工作程序严谨合规。

 

四、及时公开失信信息。在作出列入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失信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要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五、有效实施联合惩戒。作出列入决定后,要按照《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及时将列入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积极畅通完善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渠道,及时掌握相关部门惩戒措施实施情况。

 

六、严守提前移出条件。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核实用人单位提前移出申请,作出是否予以提前移出的决定。当事人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及时停止公开,将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加强失信主体监管。要把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提高检查频次,每年对列入单位进行不少于4次的实地检查,依法严格监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函〔2018〕170号)于2021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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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