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 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70号)、《关于调整优化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社险函〔2021〕2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开展池州市市本级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时间

 

(一)申报范围: 在池州市市本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均需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包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2022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新参保人员不在本次缴费基数申报范围。

 

(二)申报时间: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二、基数调整办法和执行时间

 

(一)基数调整办法: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将作为2022年度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其中工资收入低于2022年省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计缴;高于2022年省缴费基数上限的,按上限计缴。

 

2022年度基数调整继续按照“先申报、预核定、再调差”的方式进行。参保单位只要据实填报职工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不需要考虑2022年全省缴费基数上下限,经办机构在2022年度全省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前,先暂按照2021年度全省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核定职工缴费基数,同时保留原始申报数据,在2022年度全省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无需单位重新申报,统一补调2022年度职工缴费基数,并从元月起补收(退)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

 

(二)基数执行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工资基数申报标准

 

参保单位申报的2021年度职工工资收入,须包括职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具体口径应按照原国家劳动保障部社保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执行。

 

四、申报流程

 

本次申报工资基数,继续采取“线上填报,线下审核”的方式进行,因特殊原因不能从网办提交工资基数的,应提前携带U盘至社保服务窗口,拷取本单位职工基数信息表,从线下申报。申报工资基数具体流程为:

 

(一)线上填报:登录安徽省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home/index),进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左侧栏内“缴费基数申报”中,选择“缴费基数变更并调差”或“批量缴费基数变更并调差”,填写完毕后,业务提交。

 

(二)线下审核:参保单位网办提交数据后,应在1-3个工作日内,携带《池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1)和《池州市市本级202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附件2),及公示证明(附件3,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至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服务窗口提交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审核参保单位网办提交的信息。

 

五、有关要求

 

(一)依法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是每个参保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各参保单位务必要提高认识,申报的工资收入,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工资基数一经确认申报,原则上不再变更。

 

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基数未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导致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补偿。

 

参保单位有应保未保职工的,应及时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二)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情况,联合税务等部门开展实地稽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稽核:

 

1.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涉嫌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3.申报缴费基数明显低于行业工资指导线的;

 

4.有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举报、投诉的。

 

附件:

1.《池州市市本级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池州市市本级202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

3.《公示证明》


附件下载:

  1. 附件:池州市市本级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等.docx

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