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明确部分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顺利推进全省医保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内江上线工作,经研究,决定对部分现行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规范明确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补缴方式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的,可选择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或逐年缴纳至我市最低缴费年限。城乡居民选择逐年缴纳的,应按每年度公布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

 

二、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

 

对纳入集中采购的耗材,按照甲类管理,限价以内部分全部纳入报销范围,超出限价部分医保不予支付。相关规定不予支付的耗材,按自费管理。除甲类和自费的其他耗材外,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个人先行自负40%,且不计入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的统计范围,剩余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账户结转方式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其特殊疾病门诊账户年末不结转。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特殊疾病门诊账户余额转入其个人账户。特殊疾病门诊账户用于支付符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门诊视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机构

 

参保人员患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规定中符合第二类疾病的,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慢性肾功能衰竭除外),发生与第二类疾病相关的药品费(中药除外)、检查费、材料费等医疗费用,可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额和报销比例按照我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符合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视同住院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时按异地就医住院相关规定报销。符合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报销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每个自然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金额。

 

五、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办理起领养老金时退休补缴基数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足了由单位应缴未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仍不足我市最低缴费年限的,剩余部分由参保职工按单位缴费基数自行补缴。

 

六、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逾期未补足最低缴费年限取消收取滞纳金的规定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逾期未一次性补足最低缴费年限或未申请分年度缴纳至最低缴费年限的,待补清欠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七、入院前发生的与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参保人员入院前15日内(含15日),在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与本次住院疾病有关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并入当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本通知自2021年9月28日起实施。


来源:内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