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自治州 关于开展2022年度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怒江州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办通[2022]2号)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申报和评估确认工作,最终经过评估确认的协议机构将纳入全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管理,在全省范围内互认通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医疗(康复)协议机构

 

1、申请条件

 

(1)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6)申报前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7)愿意为工伤职工服务,接受社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并按照工伤联网结算模式结算工伤医疗费。

 

2、申报材料

 

(1)云南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州(市、县)医保定点协议。

 

(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

 

1、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和民政部门核发的《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的批复》;

 

(2)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统一规格的产品或者材料等辅助器具在装配前应当由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产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价格等事项;

 

(3)承诺所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免费维修和更换易损件;

 

(4)应当建立工伤职工配置服务档案(含影、视频);

 

(5)两年内无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记录。

 

2、申报材料

 

(1)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表;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的批复》正本复印件和副本;

 

(3)假肢师、矫形器师职业资格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所经营辅助器具目录(仅需提供与《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标准》(2014)相符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并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价格等事项;

 

(5)与所属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备案材料。

 

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时间

2022年3月8日-20日

 

(二)受理地点

 

依法注册成立的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均可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自愿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三、评估确认流程

 

受理申请→资格审核→实地核查→综合评估→择优确定→结果公示→联网测试→签订协议→互认通用

 

四、其他事项

 

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评估确认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公正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886-3625560(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8日


附件下载:

  1. 云南省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协议机构申请表.xlsx
  2. 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请表.xlsx

来源: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