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2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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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工伤预防,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含下辖三区四市)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建筑业等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的商事登记注册(法人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核定各用人单位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1)。

 

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分为八类,执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6%、0.8%、0.9%、1.0%、1.2%、1.4%。

 

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全市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核定其在当年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下同)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支出率,是指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社保经办机构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上一自然年度非首次参保且缴费月份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

 

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时,将属于工伤职工个人部分待遇划入其社会保障卡内;工伤职工本人未有社会保障卡的,将属于工伤职工个人部分待遇划入其银行卡或银行帐户内;若用人单位已垫付相关待遇的,将垫付的费用划入单位银行账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统计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第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以下标准核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一)一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1.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在100%以下(含10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2.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00%、小于120%(含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一档)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3.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上浮二档)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二)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1.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在10%以下(含1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下浮二档)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2.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0%、小于50%(含5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一档)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3.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50%、小于100%(含10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4.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00%、小于120%(含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一档)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5.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上浮二档)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对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在原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但下调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

 

(二)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在我市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参加当年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三)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再上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第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实施浮动的新周期开始80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了解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费率下调。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征询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用人单位及相关信息,以便准确确定其费率档次。

 

在实施浮动费率的中途,用人单位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从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其提交相关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后的次月起享受费率下调。

 

第九条 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调整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和税务部门。

 

用人单位的商事登记注册(法人登记)材料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变更信息进行调整,并及时传输信息至市社保局按规定记录建档,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行业风险类别通知书》。用人单位变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在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行业工伤风险费率缴费,但其原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在该浮动周期内仍继续执行。

 

浮动费率实施周期中途用人单位费率发生变更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变更后的浮动费率传输给主管税务机关,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核定,按新的浮动费率征收。

 

第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各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根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加强工伤预防,防范工伤事故风险的发生。社保经办机构应与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民政和编办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机制,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 各市、区要加强对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市上一社保年度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

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简明表

3.行业风险类别通知书


附件下载:

  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png
  2.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简明表.png
  3. 行业风险类别通知书.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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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