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切实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3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市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统筹管理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结合所属县(市、区)培训工作进展和专账资金结余情况,建立并落实专账资金市级统筹使用工作机制,在本辖区内进行调剂使用,并向培训任务重、资金出现短缺的地区倾斜,切实解决专账资金结余和使用不平衡问题,确保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地落实,确保年底前完成各项培训任务和使用完专账资金。统筹调剂情况请于12月10前函报省人社厅、财政厅。

 

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切实落实好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及易返贫致贫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同)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政策,打破户籍和地域限制,支持帮助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就地就近接受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根据就业需求,适当放宽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年龄限制,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范围。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范围。企业和院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实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不含获奖人员奖金、差旅费、交通食宿费、工杂费等其它费用)。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将新职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要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三、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明确培养对象,将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以及与实施陶瓷、雕刻等传统手工技艺相关职业(工种)的设区市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师带徒协议,并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学徒,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执行。支持传艺带徒产出高、社会示范效应好的团队优先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企业建立学徒奖学金、师带徒津贴(授课费、课时费),制定职业技术技能等级认定优惠政策,畅通企业间流通渠道。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工作。

 

四、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工作。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项目,依托企业和院校,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可支持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购置培训教学仪器设备,所需资金可从专账资金列支。市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等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成本以及实训耗材、培训场租和培训时长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实现全省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2%以上的目标。

 

五、强化培训质量和资金监管力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对照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完成各项培训任务。严格培训质量,强化过程监管,加强实名制信息管理,进一步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经办力量确有不足的地区,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审核、过程监管等工作,加强培训监管和经办服务能力。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专账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将培训资金监管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依纪,管好管严管实,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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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