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资厅发改革〔202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中央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我们就各省(区、市)以及中央企业集中反映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研究制定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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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严格执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规定问题

 

各地各中央企业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有关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应与《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保持一致。在落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保障、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无偿划转相关资产等方面,凡是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地方应坚决整改。

 

二、关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问题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号)规定,地方有关财政部门于2021年2月底前报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中央财政将按照地方实际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以及财政部测算的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核定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地方补助;对地方未实际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不予补助。目前距离2021年2月仅剩半年多时间,各地国资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应抓紧时间,加快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以便于地方财政部门及时报送申请报告,妥善保障相关支出需要。

 

三、关于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问题

 

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责任主体是企业。各地不得将企业完成统筹外费用分类处理作为接收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前提条件。地方国资监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督促企业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巳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老人老办法,是指对目前巳办理退休的退休人员发放的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符合有关规定(一般可以包括各级政府、原国家行业部门、集团公司等的规定)的统筹外费用,可以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也可以一次性支付(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没有一次性计提或一次性支付的,可以继续按规范渠道列支。对于企业目前自行发放的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过渡期办法,是指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每年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由各企业结合有关情况自行确定过渡期起始时间,但起始时间应不晚于2020年年底。新人新办法,是指对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时,应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规范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同时,巡视、审计要求对企业违规发放的统筹外费用进行整改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与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对统筹外费用分类处理情况有所不同,应向相关退休人员解释清楚。

 

四、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问题

 

一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为非国有企业后,部分退休人员在原国有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并由改制重组后的非国有企业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和其他社会化管理服务,这类退休人员在本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中,由原国有企业的主管企业负主责完成职能移交工作。

 

五、关于深入细致做好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职能移交问题

 

各地国资监管部门、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持续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工会、老年协会等组织作用,有心用心推进工作。采用退休人员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进行解惑释疑,用待遇不降低、街道服务水平有保障、国有企业和退休人员感情纽带不会断等三个“定心丸”打消退休人员顾虑疑虑,尽最大努力争取退休人员和家属的理解支持,实现移交平稳有序、接收无缝对接、服务持续改善。国有企业现有从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机构如有需要可暂时不撤销,帮助协调解决退休人员遇到的一些困难问题,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选派一些企业现有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到街道社区帮助工作。在尊重本人意愿基础上,街道和社区应尽可能优先聘用原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继续发挥好这些工作人员的作用,以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平稳有序过渡。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所在企业继续采取不定期走访慰问等方式,保持与退休人员的感情纽带。采取组织座谈交流,与街道社区党建共建、活动联办等多种方式,使退休人员能够继续了解企业改革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发挥余热,让退休人员在政治上得到尊重、思想上得到关心、生活上得到照顾、精神上得到关怀。

 

六、关于跨区域移交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职能问题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时,可能存在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养老保险所在地、医疗保险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不一情况。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国家作出统一规定比较困难,需要由各地市与企业协商,根据本地区实际予以明确移交的街道和社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地市政府明确企业的退休人员应分别移交到哪些街道和社区,统一办理移交手续,原则上不应由退休人员个人办理。个别退休人员难以确定接收街道和社区的,可以借鉴部分城市的经验,由地市政府指定一个平台来负责接收。在本省内跨城市的,由省级部门协调落实移交地;跨省市的,国有企业和相关省市沟通,协商达成一致;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由企业所在地接收。对于中央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退休人员,中央财政以地方实际接收的人数为准,严禁一人多地申报。

 

七、关于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问题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应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如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同时,将底线思维贯穿始终,把握好工作推进的力度和节奏。综合考虑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把各环节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引导合理预期,有效化解矛盾问题,认真评判决策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把应对预案和政策措施谋划得更充分、更周密,坚决防止出现群体性不稳定事件,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来源:中央政府/国务院
发布: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