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 关于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各区(县)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文件精神,为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管理,落实共济保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增强共济保障功能。我市职工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可用于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费用,以及职工医保参保人本人退休时未达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二、稳步提高经办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家庭成员身份判别机制,方便职工关联家庭成员,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以及个人账户用于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用。

 

家庭成员身份判别关联机制完善前,职工医保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时,可通过承诺方式对家庭成员关系的真实性负责。

 

三、强化个人账户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个人账户管理要求,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建立对个人账户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参保人出现异地转移接续、异地安置、应征入伍、出境定居、死亡等特殊情况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

 

规范就医管理,职工医保参保人应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其家庭成员应凭个人账户所有人的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共济使用。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支付范围执行,不得扩大支付范围,不得从个人账户套取现金。

 

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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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