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 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商人社办〔2022〕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明确如下:

 

一、管辖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坚持公开、方便、高效的原则,采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相结合的办法实施。

 

二、管辖划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范围

 

1、在商丘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2、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中央、部、河南省属法人(负责人)企业;

 

3、商丘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市国有资产控股企业;

 

4、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河南省属驻商事业单位;

 

5、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下属单位;

 

6、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应当直接调查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范围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

 

2、本辖区内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有劳动用工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三、其他管辖事项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案件。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情况复杂、案情重大的案件,根据情况认为确实需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的,书面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可作为执法主体,集中调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集中执法监察。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四)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对调查处理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受移送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属于本县(市、区)管辖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本通知施行前我市原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3日


来源: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