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省直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方法变更的通知

黑社医发〔2013〕年1号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审计署《黑龙江省本级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报告》(审社报〔2012〕175号)的审计意见,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应按《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与缴费管理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2〕12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的规定进行缴费。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核定。请各参保单位按通知要求携带单位财务年度决算及相关报表申报缴费基数。

 

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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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省直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方法变更的通知.doc

来源:黑龙江省直医疗保险网上经办服务
发布:201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