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 关于延长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的通知(至2022年5月31日)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提高全民参保率和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局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黑医保发〔2022〕20 号)的要求,将2022 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统一延长至 2022 年 5 月31 日。城乡居民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为参保补缴期,补缴期内财政补助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并从补缴成功之日起设 30 天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22 年 6 月 30 日内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人员,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缴费成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22 年 7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补缴医保费的,参照补缴期政策执行。

 

新生儿应在出生后 90 天内参加户籍地居民医保,按照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障待遇;未在出生后 90 天参保的,按照属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政策规定执行。

 

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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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黑龙江税务·社保/医保缴费(微信版)

来源: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