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兵人社发〔2022〕41号


各师市,各师中级人民法院,各师市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兵团同意,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解决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和纠纷调处,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3.坚持积极稳妥。要充分考虑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的特殊性、灵活性特点,把依法规范与探索推进、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相结合。

 

4.坚持兵地协同。按照兵地“一盘棋”和融合发展要求,加强工作沟通对接,共同构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1.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注重发挥好企业工会组织作用,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兵团总工会)

 

2.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兵团法院)

 

5.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6.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制定歧视性限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证件。对依托平台就业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企业向建立劳动关系并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规则,协商确定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应得的最低工资报酬。引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兵团总工会)

 

8.完善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行业企业科学合理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劳动强度,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权。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劳动报酬。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参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按双方约定执行。(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兵团总工会)

 

9.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平台企业及第三方合作单位纳入安全监管范畴,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兵团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完善社会保险政策,引导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企业及第三方合作单位要为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动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11.强化职业伤害保障。按照国家安排,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待国家出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政策后,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政策,防范和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12.扎实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指导各师市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积极为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搭建供需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化建设,提升互联网便民服务水平,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14.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针对性的制定各类专项培养计划。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报评审职称。(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优化从业环境,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兵团总工会,兵团发展改革委)

 

(四)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16.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预警机制。平台企业及第三方合作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和矛盾处置机制,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开展常态化风险评估,充分依托大数据等技术优势,及早发现风险因素,及时预警处置并报告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全兵团平台企业劳动用工、裁员、群体性突发事件动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量离职等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苗头第一时间介入,确保将矛盾纠纷处置在萌芽状态。(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7.拓宽工会维权和服务范围。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推动行业协会、平台企业与工会组织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就劳动定额定员、计件单价、休息办法、抽成比例等开展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责任单位:兵团总工会,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8.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适时发布一批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典型案例,统一办案标准。(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兵团法院)

 

19.加大监管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拓宽和畅通兵团12333热线等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主动。深刻认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兵团党委、兵团的工作要求上来。要深入平台企业和用工一线,及时摸清和动态掌握本师市平台企业、第三方合作单位用工情况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基本情况,聚焦职责任务,抓好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增强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意识。

 

(二)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各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衔接,传递诉求,回应关切,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和实施成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确保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教育引导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树立利益共同体意识,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心关爱劳动者,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要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高劳动者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发展改革委

兵团交通运输局

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兵团应急管理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

兵团总工会

2022年3月28日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局
发布: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