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紧急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各定点医药机构、广大参保群众:

 

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有效阻断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传播,落实非必要不聚集防控要求、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带来的感染风险,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各项经办业务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防止人员聚集,非紧急类事项应尽量避免到医保窗口办理,广大参保群众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包头市医疗保障”的“办事指南”了解业务流程,也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微信工作群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及办理,我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已开通多部电话受理政策咨询、业务办理及预约服务等工作(联系电话见附件1)。如确实急需窗口办理的,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在办理场所完成测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后,快速办理。

 

二、办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公务员、离休干部和文革伤残人员、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费用报销及一次性账户返还等业务,可推迟2个月办理。因医疗费用票据有效期等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业务,无需电话报备案,均顺延2个月。

 

三、需要办理异地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蒙速办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包头市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站)等多种线上自助备案渠道进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申报。此外,在疫情期间,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各医保经办机构电话,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后进行备案。

 

四、为保障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减少就诊购药次数,缓解医疗机构门诊接诊压力,支持医疗机构集中力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基础上,减少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对高血压三级高危、糖尿病(注射胰岛素治疗)两类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购药、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慢性病处方购药量可放宽至三个月,其他门诊慢性病病种处方用药量放宽至两个月,待疫情结束后恢复正常。

 

五、慢性病参保患者需变更慢性病购药定点机构的(可临时选择将慢性病购药定点机构,变更到就近的医保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的医联体机构或医保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购药),如当月未发生慢性病门诊报销费用,可随时拨打我市慢性病变更备案的十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所在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电话,办理慢性病定点机构变更业务;如当月已发生了慢性病门诊报销费用,可于次月未发生慢性病门诊报销之前进行变更。待疫情结束后恢复正常后,临时变更到定点药店购药的慢性病患者,将统一转回原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和开通慢性病变更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认真落实,确保疫情期间医保门诊慢性病患者待遇得到相应的保障,同时要将慢性病患者变更定点机构情况每周报送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相关科室,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慢性病患者医保待遇及医疗服务项目、药品、耗材等价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增加患者费用负担。

 

七、鉴于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业务已下放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疗机构在受理申报和集中鉴定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群的聚集,除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尿毒症透析,白血病等四类急需用药、诊疗的慢性病,患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直接申报并进行认定外,其他慢性病鉴定业务暂时推迟一个月办理,恢复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八、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两定医药机构变更业务暂停办理,具体开通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九、简化定点医药机构月结算流程,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业务科室按照医保系统内定点医药机构数据进行医保基金月结算和支付。

 

十、市医保核定类业务做如下调整:

 

(一)企、事业单位投保、停保业务全部在医保网厅上进行办理;医保网厅地址:https://ylbzj.nmg.gov.cn/ggfw/hallEnter/#/Index

 

(二)在职转退休、死亡终止参保业务先在单位医保网厅上办理暂停参保,待疫情结束后延期办理;

 

(三)缴纳2022年1月至6月整个过渡期医疗保险的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请使用手机微信小程序“内蒙古税务社保缴费”、“支付宝市民中心”、“蒙速办”等缴费渠道缴纳医疗保险。

 

(四)有特殊紧急情况可通过工作微信群、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企、事业单位业务咨询电话:0472-6970828,灵活就业和全国范围内转移接续咨询电话:0472-6970829。

 

(五)在疫情期间不能及时办理参保的人员,待疫情结束后,可以补办参保手续,医保费用进行补收;

 

(六)开展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业务“不见面”办理,业务流程详见附件2。

 

十一、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患者住院备案:在市内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7个工作日内需由医疗机构医保科代为登记备案;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从住院当日顺延1个月内拨打0472-6169515电话备案,待疫情结束后恢复到正常备案时限。

 

十二、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可通过电话办理门诊慢性病患者变更定点机构,城乡居民参停保、参保信息变更、医保缴费上账等业务,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鉴定定点医疗机构也可通过电话办理门诊慢性病患者变更定点机构业务(慢性病变更机构联系电话见附件3)。

 

十三、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部分业务办理时限有可能相应延长,可通过公众号、微信群等方式及时关注情况并留言,各项医保业务办理将根据我市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附件:

1.包头市医保业务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2.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业务“不见面”办理业务流程

3.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变更机构名单

 

包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4月25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包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名单.xls
  2. 附件2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业务“不见面”办理业务流程.docx
  3. 附件3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变更机构名单.xls


相关业务链接:

  1. 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

来源: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