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筑人社发〔202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工会,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1〕1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贵安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贯彻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为契机,以“强省会”为引领,大胆闯、大胆试,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监管模式,积极适应新就业形态经济发展形势,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服务。根据企业和劳动者的需求,公开发布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提供有针对性和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咨询服务。规范新就业形态信息发布管理,强化信息发布审查责任,全方位采集新就业形态政策和岗位信息,依托部门官方网站、行业部门数据平台、公共招聘网、筑人才APP等渠道定期进行发布。加大服务大厅、社区(村)宣传栏等信息投放力度,保证信息安全发布和降低劳动者岗位搜寻成本。

 

(责任单位:市交委(市交通战备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法院,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2.加大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需求,提供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给予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加大金融扶持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企业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健全完善失业预警监测机制,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对登记失业人员,应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加大职业技能提升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大力推动证书直补,鼓励劳动者通过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提升技能,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企业探索开展新业态新职业培训,支持企业搭建新就业形态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和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提高社会关注度和劳动者从业积极性。根据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交委(市交通战备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业务主管部门)

 

4.优化网上经办服务。按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确定的权利义务办理参保缴费。依托省级打造的社保经办网上服务平台,推动实现社保政务服务“全省通办”“跨省通办”“网上办”“就近办”,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探索开展对有意愿申请为个体工商户的灵活就业者开辟网上审批服务专区,依法依规向贵州省全程电子化系统提交身份证地址或经营地址在贵州省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助力就业创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管局))

 

5.加大公共设施配套服务。加快规划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和工会城区户外劳动者综合服务站建设。鼓励环卫工人休息室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生活和工作的区域设置临时休息场所和交通工具临时停放区。充分利用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职工之家、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等工会服务职工场所,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逐步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分时段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水务局(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二)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6.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运营,对有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定进行修订整改。企业不得为规避用工责任强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工责任。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劳动者工作时间相对自主自由但又按照企业确定的算法和规则提供劳动并受其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就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要求、报酬支付、劳动保护、意外伤害等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指导企业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或外包服务企业合作,将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权益相关内容列入合作协议必要条款,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情形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权利义务。指导企业探索数字管理新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对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报酬等进行分析,实行动态管理,合理规范用工行为。

 

(责任单位:市交委(市交通战备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法院,市总工会)

 

7.加强劳动保障综合执法。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新就业形态用工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范围,完善失信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制度。强化用工形态的甄别,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强化企业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在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突出问题,及时受理处置有关劳动报酬的投诉举报案件。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引导企业依法合理用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劳动者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晓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督促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加强劳动保护、停工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要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交委(市交通战备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业务主管部门)

 

(三)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9.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为劳动者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取消户籍限制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实行90日(含90日)动态参保政策,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参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特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工作。鼓励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保障劳动者发生意外伤害时能享受相应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交委(市交通战备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业务主管部门)

 

10.指导企业健全薪酬制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积极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保障范围,企业根据业务特点、劳动强度、市场需求等因素,与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标准,确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违法拖欠劳动者报酬的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对采取外包、加盟、代理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和用工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探索由平台企业以未结清的金额为限履行先行清偿或补偿的责任。引导企业建立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责任单位:市交委(市交通战备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11.督促企业落实作息制度。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休假等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休息休假办法。指导企业根据劳动者工作量、劳动强度,科学确定劳动定额定员和工作时间,避免超强度劳动,合理管控劳动者工作时长。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或极端恶劣天气下工作的,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责任单位:市交委(市交通战备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12.指导企业完善民主协商制度。指导企业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问题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积极开展民主协商,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指导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不得将最严规则或算法作为考核要求,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进行优化,兼顾企业良性发展和劳动者正当权益,合理确定考核奖励标准。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在平等基础上通过对话、沟通、交流、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

 

13.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建设和工作推进力度,积极探索适应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不同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采取单独组建、区域组建、行业统建等多种形式,提高建会覆盖率。探索在平台企业建立网上工会,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享受线上培训、医疗救助、解困帮扶等服务。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使平台企业成为政府连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桥梁。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协调、保障、维权、服务等职能,依法维护企业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企业和劳动者双赢目标,为劳动者谋利,为企业护航。积极推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与工会和劳动者代表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14.强化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立健全沟通衔接机制,畅通裁审衔接渠道,统一裁审标准。加强市、县两级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办案指导,合理把握劳动关系认定尺度,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引导争议双方进行和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行业、区域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柔性处理的优势,探索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就地就近化解争议。强化职工法律援助机构作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做到应援尽援。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市交委(市交通战备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业务主管部门)

 

15.健全部门工作协同机制。各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牵头摸清企业底数,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强化部门协同,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推动网络市场经营者自觉自律,守法、合规经营。加强平台网络监测力度,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对查处的涉及新就业形态严重违法案件能够公开的予以公开曝光,适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对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平台规则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工会等应对企业进行督促指导。同时,有关部门要充分研究促进新就业形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新思路、新路子,对企业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的合理诉求和大胆探索要积极回应,在职业培训、技能等级评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交委(市交通战备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法院,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作为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实现好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在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围绕国家、省出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政策,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众号和编制宣传资料等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扩大舆论影响,广泛凝聚共识,推动形成全社会保障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注重协调配合和政策衔接,抓好工作协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督促落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增强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意识,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形成推动行业自律、企业自律的内在动力和强大合力。

 

(四)重视跟踪问效。各相关部门要实时掌握政策出台后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摸清和动态掌握本地区新就业形态用工情况和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违法情形要依法查处;对违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问题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后续措施,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贵阳市应急管理局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总工会

2022年4月21日


来源: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