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函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参保人员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计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问题的请示》(自人社〔202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我省原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22日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