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医保发〔2022〕11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且在朝阳市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120个月),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用人单位职工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有用人单位缴费记录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补差缴费,按用人单位职工缴费比例补缴,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并建立个人账户。

 

二、一次性补缴标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的,应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用月份折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一)按用人单位职工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并建立个人帐户。

 

补缴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补缴年限。

 

(二)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

 

补缴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补缴年限。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可补差后按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年限计算,按用人单位职工缴费比例补缴,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并建立个人账户。

 

补差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4.6)%×补差年限。

 

三、所需材料

 

参保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并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条件,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手续,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上述年龄的退休人员,可凭有关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明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手续。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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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