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钦医保中心发〔2022〕13号
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各定点医药机构:
鉴于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钦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对外窗口现场业务办理,统一网上受理和经办,需办理业务请登录广西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网址为:https://ybwt.ybj.gxzf.gov.cn/
二、各参保单位的2022年3月台账已生成,请于2022年3月24日前认真核对数据。如发现数据有误,请与本中心工作人员对接处理。2022年3月25日本中心将所有应收单据批量推送税务部门,各参保单位应确保按时缴费,以免影响职工享受医保待遇。
三、请城乡居民抓紧办理参保缴费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至2022年3月31日。尚未办理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手续的居民,请抓紧时间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等网上缴费方式完成缴费,以免因延误缴费无法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异地就医结算手续办理
(一)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参保人员在钦州市统筹区域外异地住院的,不需要办理异地住院备案登记,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即可在就诊医疗机构进行医保结算,报销比例与已备案登记的一致。
(二)疫情防控期间,参保人员原已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或长期异地居住备案,如备案期满且有异地住院需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异地住院人员如因医保信息系统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可先自行垫付后,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有效医疗费用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及其他相关医学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五、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保障办理
(一)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参保人员(含异地就医人员)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审核通过时间作为其待遇享受起始时间。
(二)对高血压(高危组)糖尿病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三)疫情防控期间,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药品的申请,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审核通过时间作为其待遇享受起始时间。
六、业务部门联系方式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因暂停对外窗口业务受理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在此衷心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钦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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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钦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