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5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负担,更好的保障其冬季取暖,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⒈取暖费发放范围:企业在职人员和退休(职)人员。

 

⒉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调整提高到每人每个取暖期一次性发放900元。

 

二、资金来源

 

增加的职工取暖费支出由所在企业负担,可以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企业退休(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的取暖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