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5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负担,更好的保障其冬季取暖,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⒈取暖费发放范围:企业在职人员和退休(职)人员。
⒉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调整提高到每人每个取暖期一次性发放900元。
二、资金来源
增加的职工取暖费支出由所在企业负担,可以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企业退休(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的取暖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