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人社发〔2022〕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的部署要求,我们制定了《滨州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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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和《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的就业职责,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共同富裕,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

 

第二章 开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开发管理主体。市级负责全市统筹、细化政策、订目标、定措施、定责任,县(市、区)负责推进落实、资金筹集、资金核发,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核算、督促检查,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监督管理使用。各地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五条 年度开发计划。市级统一向各县(市、区)下达年度开发计划。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在不低于市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岗位规模。

 

第六条 岗位开发类型。结合我市实际,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置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类型。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本辖区的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积极探索“多员合一”“一岗多责”等模式,建立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乡村发展实际和民生民情需求可动态调整人员岗位,整合力量,实现综合效益最佳。

 

第七条 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乡镇(街道)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第三章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八条 岗位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农村人居环境管护、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林木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十条 岗位聘用。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人员确定后要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一条 岗位待遇。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应统筹不同类别的岗位待遇,既要避免“平均主义”,也要防止“差距过大”。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岗位待遇按月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补贴拨付。每月10日前,村(社区)将上个月在岗人员名单、申请补贴汇总表报送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将申请补贴汇总表报送县(市、区)人社局复核,县(市、区)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按月拨付到本人社保卡。

 

第四章 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农技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互助帮扶、扶残助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安置范围是人社部门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十五条 岗位聘用。建立城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人员确定后要在所在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六条 岗位待遇。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除岗位补贴外,用人单位要根据其提供劳动时长和强度给予合理的用工报酬按月发放到本人社会保障卡,并按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按规定按月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补贴拨付。每月10日前,乡镇(街道)或用人单位将上个月城镇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申请补贴汇总表审核汇总后,报送县(市、区)人社局复核,县(市、区)人社局将岗位补贴按月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社保补贴拨付到 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城镇公益性岗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化管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村(社区)或用人单位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或上岗服务协议,从解除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接续帮扶。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生活困难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政策有效衔接、帮扶不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上级政策有调整,从其规定。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