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进一步降低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2022年4月13日起)

沪医保价采发〔2022〕20号


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国家医保局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服务新冠疫情防控和检测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就降低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附件所列项目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群众知情同意工作,并接受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3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2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

 



相关文章:

  1. 上海市 关于进一步降低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2022年5月1日起) [2022-04-30]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