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2022年)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按照《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1﹞25号)要求,将我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单位0.5%,个人0.5%)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2年8月31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6日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