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卡,是指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参与发行社保卡的合作银行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并加载金融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兵团社保卡工作。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社保卡制作发行和管理的有关事务。

 

兵团、师(市)和团(社区)人社服务大厅设立社保卡服务窗口,负责社保卡数据采集及日常业务办理。

 

合作银行负责社保卡批量发放及加载金融功能。

 

第四条 兵团社保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社保卡卡面样式兵团统一,社保卡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持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二章 社保卡申领

 

第六条 凡兵团辖区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应持有社保卡。首次申领社保卡应当到参保地社保卡服务窗口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上办事系统办理。社保卡金融功能由社保卡合作银行办理激活手续。

 

第七条 申领社保卡的方式:

 

(一)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

 

1.申领人或所在单位确认兵团社保卡业务受理单;

 

2.交验申领人的身份证原件;

 

3.提供像素358*441,格式为JPG的近期白底免冠电子照片或在社保卡服务窗口现场采集照片;

 

4.单位批量申领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代办申领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上办事系统申领:

 

1.申领人或所在单位登陆网上服务平台注册用户;

 

2.填写制卡申请;

 

3. 参保地社保卡服务窗口审核通过后,申领人可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上办事系统或兵团12333微信公众号查询制卡进度及领卡地点。

 

第八条 社保卡姓名、社会保障号码信息以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的个人基本信息为准;照片信息以居民身份证照片信息为准,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照片的,在参保地社保卡服务窗口采集。

 

第九条 符合申领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完成制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申领信息审验未通过的,由社保卡服务窗口及时告知原因并协助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条 发放期间因赴外地就学、死亡、出国 (境)定居等原因无法领取的卡,由参保地社保卡服务窗口做回收,交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管理中心进行调度发放或销毁。

 

第十一条 对于尚未领到社保卡或社保卡补领、换领期间急需使用的,到参保地社保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即时补卡手续。

 

第三章 社保卡解挂失、注销、转移

 

第十二条 社保卡丢失后,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分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口头挂失,可通过兵团12333咨询服务电话、兵团12333微信公众号,口头挂失48小时后失效。口头挂失后持卡人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金融账户应用的挂失按合作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口头挂失的社保卡在未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前可以办理社保卡解除挂失。办理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解除口头挂失手续,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金融功能的解除挂失手续由合作银行办理。

 

第十四条 补办社保卡须在书面挂失后方可办理。书面挂失后,持卡人应当及时到社保卡服务窗口申请挂失补卡。

 

第十五条 社保卡损坏或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持卡人可到社保卡服务窗口申请换卡或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后,可办理社保卡销卡手续。办理销卡手续按照合作银行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关系在兵团内转移不需要重新申领社保卡,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后,原社保卡可在新参保地正常使用。

 

第四章 社保卡使用

 

第十八条 社保卡坚持“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实现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享受相应公共服务中的应用。鼓励以社保卡为载体,加载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社保卡基本应用功能:

 

(一)身份凭证。将社保卡作为持卡人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服务的主要身份凭证。

 

(二)信息记录。在社保卡内和兵团人社一体化系统内记录个人基本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应用信息。

 

(三)自助查询。使用社保卡在自助服务或网上服务系统,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四)就医结算。通过社保卡实现本地医疗费的联网即时结算,支持就医过程的信息服务,实现就医、付费、结算“一卡通”。

 

(五)缴费和待遇领取。通过社保卡的银行账户实现各类缴费和待遇领取。包括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退休养老金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领取、报销费用领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领取及拓展其他民生保障应用等。

 

(六)跨地区应用。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兵团要求,开展社保卡跨地区、兵地融合就医结算及关系转移、身份确认等业务应用。

 

(七)金融应用。通过社保卡的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业务。通过社保卡银行账户代发工资和待遇。

 

第五章 社保卡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保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社保卡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和金融应用密码。持卡人领取社保卡后要及时设置密码,以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行社保卡安全访问控制模块(PSAM卡)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其具体信息、使用和收回销毁情况,安全访问控制模块(PSAM卡)由师级社保卡服务窗口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管理中心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保卡服务窗口、信息化部门、社保卡合作银行及应用和服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确保社保卡用卡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社保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持卡人合法权益的,持卡人可以向申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伪造社保卡或者使用伪造社保卡的,经发现或查实后,移送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卡管理机构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社保卡监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暂行)》(兵劳社发〔2010〕15号)废止。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局
发布: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