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2022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2〕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和《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2年1月1日起,将2022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207元。

 

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由自治区人社、财政部门及时联动调整。

 

各地(州、市)要按照“畅通领、安全办”要求,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从1月起足额发放到位。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2022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下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