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医保发〔2022〕11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为深入贯彻3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当前疫情防控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强化底线思维,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继续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政策,坚决完成“两个确保”任务。

 

二、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用药

 

(一)对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医保目录外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管理。

 

(二)做好相关药品挂网工作,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

 

三、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一)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抗原检测价格5元/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按照“抗原检测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取费用,合计收费不超过15元/次。

 

(二)公立医疗机构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费用。

 

(三)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检测试剂,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按甲类管理,支付范围限发热门诊或具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像学特征的患者。

 

(四)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历年账户支付范围。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直系亲属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费用。

 

四、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继续落实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对疫情严重地区的医疗机构,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继续实施并细化“长处方”、“互联网+”医保支付政策及措施,确保慢特病参保人员的用药治疗需求,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五、统筹做好经办窗口防护和服务工作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五个办”规定,持续落实医保便民惠民政策。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保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5日起执行。各地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4日

 


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