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医保发〔2022〕12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根据药品类别,按照国家确定的规则,以通用名(含剂型,下同)确定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全省统一执行。

 

二、支付规则

 

(一)定点医疗机构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公布的支付标准执行,销售价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规定执行。

 

(二)定点零售药店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规定执行。

 

(三)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规定分担。

 

(四)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三、动态调整

 

(一)试点药品被纳入国家谈判的,按照国家公布的支付标准重新确定支付标准。

 

(二)每年根据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动态调整支付标准。

 

(三)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同通用名未挂网的试点药品,可以不高于其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挂网(中标)且实际在线交易的价格(可不含广东、福建、重庆和军区)直接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

 

四、适用的机构范围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五、试点时间

 

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期间,如国家医保局出台关于支付标准正式文件,按正式文件精神做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各级医保部分要充分认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测评估,抓好落实落地,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二)强化指导,确保平稳有序。各地要及时改造信息系统,做好结算、支付等环节的衔接。加强对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使其了解支付标准的变化和支付范围的调整,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工作。

 

(三)做好监测,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各地要将试点药品的价格、供应、使用以及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进行重点监测,并进行分析,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药品名单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4日

 


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