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 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实施工作的通知

咸医保发〔2022〕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直相关医疗机构:

 

按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鄂医保发〔2022〕7号)(以下简称《2022年制剂目录》)、《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鄂医保规〔2021〕2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制剂目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制剂目录》收载各类制剂共705种,我市纳入17种,其中咸宁市中医医院8种、咸宁麻塘中医医院6种、通城县中医医院3种。目录内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仅限于本医疗机构使用,在其他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严格执行《2022年制剂目录》,将纳入《2022年制剂目录》内的制剂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不在《2022年制剂目录》的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三、相关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工作,并要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http://code.nhsa.gov.cn:8000/yp/login.html),及时对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予以再注册所涉及的医疗机构制剂的批准文号及文号有效期等内容进行日常完善和维护,确保调整的医疗机构制剂顺利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联系人:赖敏 电话:8182984

 

附件: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2日


附件下载:

  1.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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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