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办发〔2022〕2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当前疫情防控需要,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要求,结合我省当前疫情防控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

 

(一)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我省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一是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甲类医疗服务项目政策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二是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按《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16号)执行。三是积极推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挂网采购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同时加强测算和监测,协同推进价格、采购、支付和信息系统改造等各项工作。

 

(二)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一是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的新增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政策执行,其中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进行采购,按规定支付。二是对《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停止医保支付。

 

(三)积极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对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中尚未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可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纳入应急挂网目录,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未挂网前,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

 

二、做好新形势下常态化疫情防控医保工作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湘医保发明电〔2020〕1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细化完善工作举措,继续落实对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等政策,坚决完成“两个确保”任务。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对疫情救治费用单列预算、不受总额控制限制。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认真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实施,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三、加强优化经办窗口防护和服务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明电〔2020〕3号)要求,持续落实医保便民惠民政策,采取网上办、延时办、简化办、下沉办、容缺办等措施,方便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机构等服务对象足不出户办理医保业务,保证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要按照国家和省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深刻认识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坚定信心、保持定力,落实更早、更快、更严、更实要求,科学精准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二)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检测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监管,并做好宣传工作,扩大知晓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调整维护,落实政策要求。

 

各地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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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