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对部分缴费工作进行明确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2〕2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事业发展部、社会保障就业促进发展部)、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参保缴费工作,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德医保发〔2022〕8号)要求,实现新老政策有序衔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要求

 

(一)我市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暂继续执行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规定。2025年底按照《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要求,过渡至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自行选择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也可以选择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保待遇。

 

(三)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继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的要求,实际缴费地由原德州市本市调整为山东省内,即参保职工应满足山东省内实际缴费不低于10年。

 

二、关于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外缴费要求

 

(一)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享受自出生之日起缴费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对纳入医保帮扶范围的低收入群体和返贫致贫对象在集中征缴期外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仅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不设置待遇等待期,自本年度被纳入帮扶对象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8日


附件下载:

  1. 德医保发〔2022〕25号关于对部分缴费工作进行明确的通知.pdf

来源: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