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自治州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常见问题解析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应当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3.如何确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在疫情前非因劳动者原因已停工、停产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在疫情前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已停工、停产的,企业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自实际停工、停产之日起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认定?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通常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还可以是一周、一日。因此,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

 

6.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情形下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共渡难关,尽量避免经济性裁员。为了企业与职工的长远利益,企业与职工可以参考以下方式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1)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协商一致,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

 

(2)企业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视是否提供正常劳动而决定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或者发放生活费,并维持劳动关系。

 

(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7.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而裁员引发争议的如何处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8.因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工作的,如何支付工资报酬?

 

因政府临时交通管制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劳动者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按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发放生活费。

 

9.被派遣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被隔离或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依据《劳动合同法》,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工治疗的,享受医疗期待遇。

 

10.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指出,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文山州劳动关系领域政策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

 

文山州人社局劳动关系与信访科:2836555;

文山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858938;

砚山县人社局政策法规与信访股:3063227;

西畴县人社局政策法规股:7626199;

麻栗坡人社局劳动关系股:6517030;

马关县人社局劳动关系股:7121175;

丘北县人社局信访与劳动关系股:4657547;

广南县人社局劳动关系股:5152729;

富宁县人社局劳动关系与信访法规股:3069741。

 

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

2022年4月22日


来源: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