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动态调整“双通道”管理特殊药品目录的通知

新医保函〔2022〕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加快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的紧急通知》、《关于规范和完善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新医保发〔2021〕65号)和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要求,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局研究,决定动态调整“双通道”管理的特殊药品目录和用药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及新增部分药品

 

(一)按照国家要求调整药品支付范围。调整贝伐珠单抗联合用药支付范围。将注射用醋酸奥曲肽微球适用于肢端肥大症、地舒单抗(60mg)限绝经后妇女的重度骨质疏松(60mg)调整出“双通道”恶性肿瘤特殊药品支付范围。(详见附件1)

 

(二)按照新疆检验实际情况调整药品所需证明材料。将艾考恩丙替片、比克恩丙诺片“可选择提供HIV-RNA﹤50cop/ml的检测报告”修改为“可选择提供HIV-RNA的检测报告”。(详见附件2)

 

(三)新增用于肝豆状核变性使用药物。增加用于治疗肝豆状核变性药品:青霉胺、二巯丙磺钠、二巯丁二酸。(详见附件3)

 

(四)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分药品治疗评估周期。调整利鲁唑治疗评估周期,由原来每月评估一次,调整为3个月评估一次。(详见附件3)

 

二、工作要求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双通道”管理特殊药品保障工作,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传达“双通道”特殊药品动态调整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科学引导参保群众预期。

 

附件: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恶性肿瘤类药品)

附件2:特殊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附件3:特殊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医保目录乙类药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1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恶性肿瘤类药品).xls
  2. 附件2:特殊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xlsx
  3. 附件3:特殊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医保目录乙类药品).xls


相关业务链接: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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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