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开展2021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部署和《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决定开展2021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22年1月1日之前取得营业执照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已备案的劳务派遣机构),纳入此次诚信评价范围。

 

二、评价内容

 

诚信评价内容按照《评价办法》第七条及《评价办法》的附件《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参考指标》(以下简称《参考指标》)执行。

 

三、评价方法

 

诚信评价通过“海南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具体操作方法详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操作指南》(附件1)。

 

四、方法步骤

 

诚信评价工作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下列步骤组织实施:

 

(一)企业自评(5月15日前)。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对企业自评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属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照《参考指标》进行线上自评。

 

(二)初步审核(5月25日前)。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拟定初审意见。

 

(三)征询意见(5月30日前)。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初审意见征求综合行政执法、税务等部门(单位)的意见,拟定评价等级。

 

(四)社会公示(6月10日前)。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公布(6月15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共享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诚信评价工作。诚信评价对于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行业诚信水平,为促进就业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诚信评价通知到位、评价指标解释到位、实地抽查核实到位、等级评定公平公正。

 

(二)准确把握相关评价指标。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标注了人力资源相关服务项目,但未按相关法规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的,不纳入诚信评价范围;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不满1年的,《参考指标》中“从业时间”项目、“制度建设”项目中的“评价年度以内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制度培训”小项可不扣分;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但告知承诺期未满的,可不参加本年度诚信评价,在拟定评价等级时,统一标注为“新设立机构”。

 

(三)合理运用诚信评价结果。评价等级确定后,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颁发诚信等级证书(诚信等级证书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规格样式详见附件2),根据评价结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未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未备案的,要及时督促其按规定申请许可或备案,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反馈情况。

 

附件: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操作指南

2.诚信等级证书规格样式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5日


附件下载:

  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操作指南.pdf
  2. 诚信等级证书规格样式.docx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