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医药机构异地定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拓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成果,落实医保数字化改革要求,提升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便捷性和满意度,省医保中心决定进一步推进全省医药机构异地定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零售药店异地定点试点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为破解药店异地刷卡难问题,全面提供跨省异地结算服务,决定在全省范围推进零售药店异地定点工作。各市可结合国谈药品“双通道”落地机制,遴选管理规范的“双通道”定点药店先行试点。

 

二、进一步规范异地定点经办流程

 

依托浙江省智慧医保平台进一步简化、规范医药机构异地定点接入管理,2022年5月1日起,全省新增异地定点医药机构根据完善后的《浙江省医药机构医保异地定点经办流程》办理。

 

三、相关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异地就医工作,结合年度考核任务做好本地定点医药机构异地定点申报和审核工作。

 

2.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就医地管理。零售药店异地定点后同步开通省内、跨省异地结算服务,各地要加强异地就医管理,做好参保地结算控制,确保基金安全。

 

3.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中心联系。

 

业务联系人:杨君婷,联系电话:0571-85115120。

 

测试联系人:俞 靖,联系电话:0571-8511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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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医药机构医保异地定点经办流程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异地就医,规范异地定点医药机构接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依托浙江省智慧医保平台推进医保数字化服务,制定浙江省医药机构医保异地定点经办流程。

 

一、开通原则

 

坚持定点医药机构自愿申请、经办机构择优纳入、省内跨省结算服务同步开通原则。

 

二、申报条件

 

当地已定点、申报时无违规、无失信记录的医药机构,可以申请异地定点,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医药机构有违规或不诚信记录未整改到位,以及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不纳入异地定点申报范围。

 

年度协议考核优秀的医药机构、有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卫生院)以及“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可优先纳入异地定点范围。

 

三、工作流程

 

(一)两定申报。符合条件的当地定点医药机构可通过“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两定门户”)向所在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定点申请。

 

(二)市级审核。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浙江”(以下简称“省智慧医保平台”),结合异地群众需求、管理服务能力和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等情况,对申请异地定点的医药机构进行初审和复核。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告知原因;需要补正后重新申报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内容。

 

(三)测试验收。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测试用卡的管理与分配,并与省测试小组对接,统筹安排医药机构进行异地接口测试、验收。

 

(四)省级复审。省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省智慧医保平台”对完成测试验收的医药机构进行复审。复审时核验到违规或失信记录的,逐级退回。相关情形消除后符合异地定点条件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可重新提交复审。

 

(五)开通。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复审通过的定点医药机构上传国家平台,开通异地就医服务并在相关平台予以公告。

 

四、有关说明

 

1.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可授权所辖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申报初审、测试验收等工作。

 

2.省本级、杭州市双定点医疗机构,在主城区(包括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范围的,异地定点申报工作由省中心负责受理。

 

3.根据经办能力和管理要求,异地定点分批接入,逐步做到全覆盖。

 

4.医药机构本地医保协议终(中)止时异地业务同步终(中)止;协议终(中)止前,有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结算费用并妥善安置异地参保病人。

 

5.医药机构异地定点信息发生变更时,参照此流程进行审核维护。

 

6.本流程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新增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经办规程》《省本级新增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流程》废止。


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