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工作办法

京高法发〔2022〕318号


北京市第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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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工作办法

 

为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中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的相互协调与配合,规范公积金中心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9个中央国家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对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工作办法:

 

一、工作机制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执行局与公积金中心归集执法处作为双方共享工作的联络部门,负责信息共享协调工作。

 

(二)构建“点对点”信息共享机制,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利用上述专线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的线上查询、冻结和扣划。公积金中心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公积金贷款业务中。

 

二、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原则上采取线上查询的方式。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可通过“点对点”信息共享机制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在先冻结信息。

 

(二)人民法院线下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信息的,应出具《协助调查函》,由法院工作人员持法院工作证到分中心、管理部柜台办理查询。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查询他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函》,由调查函指定的查询人持身份证件或律师证到分中心、管理部柜台办理查询。分中心、管理部应就查询事项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三、协助人民法院冻结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的冻结原则上采取线上冻结的方式。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可通过“点对点”信息共享机制冻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人民法院线下冻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账户的,应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由法院工作人员持法院工作证到分中心、管理部柜台办理。分中心、管理部按协助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标明冻结金额和冻结期限,在申请原因中完整注明人民法院的文书名称和编号。

 

(三)人民法院通知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账户的,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执行裁定书》中明确冻结期限。冻结期间内,未经作出冻结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意,分中心、管理部不得解除冻结和扣划该账户中已冻结的住房公积金。

 

(四)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后可续行冻结,续行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行冻结次数根据案件办理情况确定,期限届满后未续行冻结的自动解冻。

 

(五)建立轮候冻结机制。对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住房公积金,其他人民法院可进行轮候冻结,前一冻结一经解除,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即自动生效,无须送达新的冻结手续。

 

四、协助人民法院扣划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的扣划原则上采取线上扣划的方式。对于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被执行人,为避免恶意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保证公积金的专款专用,人民法院执行公积金时,需限额、按年度分期扣划,每年度扣划限额为5万元。确有特殊情形需超额扣划住房公积金的,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需经市高院批准后,才可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超额扣划。

 

(二)人民法院线下扣划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账户余额的,应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由法院工作人员持法院工作证到分中心、管理部柜台办理。分中心、管理部按协助执行要求从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限额、按年度分期扣划相应金额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每年度扣划限额为5万元,并在备注中完整注明人民法院的文书名称和编号。

 

五、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涉住房公积金案件

 

(一)公积金中心依照《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申请书;

 

2.公积金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及送达凭证;

 

4.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5.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公积金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审查时,人民法院收案人员收到非诉审查材料时应当出具接收材料的收据,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行政庭出具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的,应当及时在法院系统内确认结案和生效。公积金中心收到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公积金中心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2.公积金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行政裁定书》;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公积金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收案人员收到强制执行材料时应当出具接收材料的收据。公积金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住房公积金案件,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执行结案。

 

(三)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办理需要或公积金中心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单位账户,并向公积金中心送达《冻结通知书》。公积金中心如需续冻,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人民法院递交续行冻结申请,人民法院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四)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公积金中心调查取证阶段可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公积金中心向《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送达行政文书,视为送达。未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公积金中心送达时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将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者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的其他地址,作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行政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

 

行政文书需公告送达的,可在北京住房公积金官网进行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六、住房公积金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执行

 

(一)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二)破产管理人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分配方案,将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交至个人公积金专款账户。

 

七、生效时间

 

本工作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