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转发《关于对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5号)转发你们,经省厅同意,提出以下操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对象

 

无视同缴费年限且到达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

 

二、业务经办流程

 

1、申请办理退休人员在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由参保单位或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机构填写《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申报审核表》(附件1),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经办机构待遇计算岗位接收退休申报资料,申报信息与数据库相符的直接计算退休待遇,申报信息与数据库不符需要变更的,由参保单位或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机构填写《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个人账户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待遇计算岗位签署意见,按现行流程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再行计算待遇。

 

2、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接收退休申报起,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审核,生成《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待遇核定表》(附件2),待遇执行按相关规定办理。

 

3、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办理退休人员情况汇总,填写《无视同缴费年限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核汇总表》(附件3),报对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备案。

 

三、经办工作要求

 

1、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科室职能,细化岗位职责,严格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冗余环节,确保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办理工作方便快捷、准确高效。

 

2、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系,做好工作衔接,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3、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退休审核范围规定,超出政策规定范围的人员不得办理退休手续。

 

4、各市(区)在业务经办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问题,及时报告省社会保障局。

 

5、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如工作中发现经办机构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的,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6、本通知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申报审核表

2、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待遇核定表

3、无视同缴费年限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核汇总表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9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