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结算标准的通知(2022年)

泰医保发〔2022〕2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直属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降低养育成本,及时调整生育保险政策”精神,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部分生育类项目待遇及结算标准调整如下:

 

一、提高参保人员部分生育类项目待遇

 

(一)提高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待遇

 

1.产前检查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限额内个人不负担,超过限额标准的由参保人员承担。限额标准调整为1200元。

 

2.住院分娩

 

参保女职工因分娩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不负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实时结算的个人不负担;未实时结算的或在外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个人不负担,高于限额标准的报销80%,限额标准调整为:顺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类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不负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类政策范围内费用限额标准内个人不负担,超过限额标准的由个人承担。限额标准调整为:3个月内流产1400元;3个月(含3个月)至7个月流引产3000元;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引产4200元;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400元;经宫腔镜取环术2700元。

 

(二)其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1.原参加生育保险并处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享受医疗费用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的50%享受。

 

3.退休参保人员因分娩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享受。

 

二、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

 

1.分娩住院费用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分娩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实行定额结算,结算标准分别为:一级4300元/人次、二级4800元/人次、三级5500元/人次。低频生育并发症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2.计划生育类费用

 

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类政策范围内费用实行定额结算,结算标准为:3个月内流产1400元;3个月(含3个月)至7个月流引产3000元;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引产4200元;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400元;经宫腔镜取环术2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实结算。

 

失业女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标准结算。

 

3.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按上述对应标准的50%结算。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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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