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贯彻《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调整相关医保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执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段内,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满1年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未在宁波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在居住地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居住在我市的非本市户籍的0-6周岁儿童,未在宁波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父母一方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且当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正常的,可由监护人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本市有效居住证按规定在居住地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与本市户籍人员相同。在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办理参保手续,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依据

 

1.征缴依据。2021年度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社平)为征缴依据。其中2021年度,在2020年度省社平启用前,仍以2019年度全市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社平)为征缴依据;2020年度省社平启用后,采用2020年度省社平为征缴依据。往后年度,上年度省社平启用前,采用上上年度省社平为征缴依据;上年度省社平启用后,采用上年度省社平为征缴依据。上年度省社平启用前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的差额部分金额不进行清算。

 

2.补缴、延缴依据。2021年度起,原政策规定以上年度市社平为基数进行补缴、延缴的,调整为以上年度省社平为基数进行缴费。其中2021年度,在2020年度省社平启用前,仍以2019年度市社平为基数进行缴费;2020年度省社平启用后,2020年度省社平低于2019年度市社平的,仍按2019年度市社平为基数进行缴费。往后年度,上年度省社平启用前,按上上年度省社平为基数进行缴费。

 

3.个账注入依据。2021年度起,原政策规定已趸缴(不按月缴费)且以上年度市社平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入依据的参保人员,调整为以上年度省社平为个人账户注入依据。其中2021年度,在2020年度省社平启用前,仍以2019年度市社平为依据。往后年度,上年度省社平启用前,采用上上年度省社平为依据。

 

三、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参保缴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恢复及补缴办法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其参保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时补缴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可自补缴月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的期限,一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不超过六十日。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保险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自补缴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可在缴费月起的第二个自然月开始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中断超过3个月的,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从缴费月起的第二个自然月恢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中断超过6个月或虽未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补缴的,办理续保手续的次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恢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待遇享受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可以在当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的困难群众、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部队转业(复员)转入本市户籍(学籍)人员、新生儿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按原政策执行。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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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