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 关于进一步落实同工同酬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构建新发展阶段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发〔2021〕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劳动力市场透明监管,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落实同工同酬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本通知所指“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六条)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

 

三、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报酬条款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四、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五、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六、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根治欠薪制度措施,预防和减少欠薪问题发生

 

扎实开展治理欠薪“夏季行动、冬季行动”,严格落实欠薪案件“三个清零”工作机制,强化欠薪行为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和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兜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认真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共同打击恶意欠薪行为。(《长治市构建新发展阶段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方案》)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9日


来源: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