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工作时间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构建新发展阶段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发〔2021〕13号)文件精神,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加强职工劳动保护,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标准工时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群众。

 

(二)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五)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和押运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4. 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实行轮班作业的职工;

 

6.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加班

 

(一)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二)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休假

 

(一)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二)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五、加班工资

 

(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三)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四)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9日


来源: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