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根据《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五化建设”促进服务能力提质增效的意见〉的通知》(黔就办通〔2021〕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调整部分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3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二条 具有铜仁市户籍并在城镇常住6个月以上或在铜仁市辖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年以上的非铜仁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进行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三)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登记失业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指被国家依法征地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农民;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退捕渔民。

 

(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内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人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毕业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毕业生、孤儿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毕业生。

 

(七)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人员。

 

(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在提出认定申请时,其失业登记需处于有效状态,且登记失业期间无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工商营业执照等实现就业创业信息记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无就业愿望的人员;

 

(二)无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有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车辆出租、自主经营、家庭经营、投资入股经营等)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常住地或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铜仁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附件1),并提供本人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两寸免冠照片2张,不同类别的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属“4050”人员的,以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上登记年龄计算,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二)属“享受低保失业人员”的,通过与民政部门比对查询其身份信息,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属“残疾失业人员”的,通过与残联比对查询身份信息,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四)属“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的,以《就业创业证》上登记失业时间计算,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五)属“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的,其中: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退捕渔民身份由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比对查询,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六)属“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生证书,城镇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提供已审核通过的《铜仁市零就业家庭认定表》(附件2)、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贷款合同或学校资助中心出具的贷款证明,其他类型毕业生的身份信息通过与民政部门、残联比对查询,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七)属“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已审核通过的《铜仁市零就业家庭认定表》,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第五条 初审公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有关材料的初审,必要时到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合格的,应将申请人的情况在其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模板见附件4),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铜仁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于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对资料不齐全的,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经补正后资料仍不齐全或初审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应在《铜仁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审核认定。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就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在《铜仁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的《就业创业证》“就业援助卡”栏进行标注;对审核未通过的,在《铜仁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上注明原因,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附件3)。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完后将结果及相关资料反馈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通过日常调查走访、不定期抽查、专人帮扶、相关部门间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失业动态。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告知本人,同时在业务经办系统中记载注销时间:

 

(一)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二)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力能力或死亡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主动与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残疾人证》被主管部门撤销收回或超过有效期的;

 

(十一)其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第八条 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由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年审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以及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创业证》的行为。

 

年审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10月。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第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被取消后,自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被注销之日起满3个月的,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按程序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一种就业援助政策期满后,需重新核实其就失业状态,重新按程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再确定其是否享受其他就业援助政策。二次认定所需提供材料和初次认定提供材料相同。

 

第五章 零就业家庭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零就业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人员,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家庭成员《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常住地或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填写《铜仁市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零就业家庭认定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零就业家庭中已有一人以上实现就业的,不得再纳入零就业家庭统计。零就业家庭的退出由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和初审,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退出零就业家庭的,其家庭成员不得再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十三条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托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开展认定业务,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实名制数据库,积极落实“1311”服务(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至少开展1次就业创业政策宣讲、3次职业介绍、1次职业指导、1次职业技能培训),制定针对性地帮扶措施,开展精细化的就业援助,多渠道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在认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就业,实现动态清零。

 

第十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记载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定、就业援助、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等情况。

 

第十五条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认定条件、申报程序等开展广泛的宣传,让广大城乡劳动者知晓认定程序、支持认定工作。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提供“一站式”代办免费服务。加强对乡镇(街道)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基层业务经办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不得要求申请人员提供规定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和管理,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应立即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黑名单”,2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尚未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原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就业创业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时进行修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出台前已提交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的,仍按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附件:

1.铜仁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2.铜仁市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3.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

4.铜仁市就业困难人员公示


附件下载:

  1.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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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