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结合我区实际,现决定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企业单位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及上述行业中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1日至7月31日,失业、工伤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12月25号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3年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时,需如实填写《西藏自治区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并提供营业执照。

 

缴费人在办理缓缴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同时也可登录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查询了解《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藏人社发〔2022〕36号)详尽内容。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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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