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人社发〔2022〕3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和《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0〕1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下发前已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老人”)和今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新人”)。

 

二、参保办法

 

被征地所在行政村(或经济合作社)按照“人地对应”和“即征即保”的要求,填写《舟山市被征地行政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附件1)、《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申报表》(附件2),及时报送至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备案登记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同时提供该宗征地对应相关材料:(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缴纳凭证;(2)《舟山市行政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3)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公示材料;(4)其他必要材料。参保手续应在指标有效期内完成办理,相关待遇从参保人员缴费完成的次月起按规定发放。

 

其中在校学生、现役士兵或服刑人员等特殊人员先办理被征地人员备案登记,待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时,应在3个月内办结参保手续。

 

三、缴费和补助标准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和方式

 

被征地农民参加舟山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为征地当年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标准×26计算(2014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转轨补贴统一为11120元)。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缴费情况按年先缴后返,全额用于补助参保人员在舟山市内实际缴费及延长期一次性缴费。

 

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用于补助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缴费的(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于补助缴费全额。

 

征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参保人员上年度缴费情况审核发放缴费补助。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筹资和高缴费档次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实行一次性筹资,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出资额标准为办理当年度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72个月;二是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办理当年度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月数(未满60周岁的人员统一按60周岁计算),扣除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缴费补贴不予继承和退还。

 

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缴费档次现为7200元/年,对应政府补助为1100元/年,“增设档次”正常缴费和补缴均给予政府补助,现行“增设档次”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今后“增设档次”和政府补助标准随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标准适时调整。

 

同时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的缴费标准,年龄每增加1岁,缴费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政府补助同比降低。

 

四、“老人”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一)原政府转轨补贴

 

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下发前,已折算的政府转轨补贴缴费年限及计入个人账户金额仅用于参保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或终止参保关系时计发相关待遇,不予转移。

 

参保人员在市外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的,已折算的缴费年限作清零处理,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符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条件的,在办理退休时,已折算的缴费年限及计入个人账户金额作清零处理。

 

参保人员转轨后无个人正常缴费的,在终止参保关系时,已折算的缴费年限作清零处理,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延长期一次性缴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应由个人在申请当月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部分的所需费用,并从办理完成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次月起由地方政府按月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一次性缴费标准按申请当月执行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并划入财政指定账户,用于政府为参保人员按月代缴延长期养老保险费。

 

原未完成一次性补缴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2022年1月1日后累计中断缴费月数超过12个月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不能按照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期一次性缴费并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如因特殊情况累计中断缴费月数不超过12个月(含)、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月延缴中断缴费的月数后,通过办理延长期一次性缴费并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原已完成一次性补缴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2022年1月1日后中断缴费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因中断缴费造成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月延缴中断缴费的月数后,才能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

 

(三)过渡期专项补助

 

过渡期专项补助计发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包括正常缴费年限、已折算的政府转轨补贴缴费年限和延长期一次性缴费年限),其中中断缴费年限按零指数计算。

 

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时停发过渡期专项补助,改为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正式计发退休待遇低于过渡期专项补助的,待遇差额通过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渠道予以补足,今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过渡期专项补助同步调整,新产生的待遇差额仍按原渠道补足。

 

参保人员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五、“老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一)已参加一次性筹资并选择“增设档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同类人员待遇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待遇差额由政府采取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同类人员待遇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同类人员待遇标准发放。

 

(二)同类人员即指参保人员本人,同类人员待遇标准以参保人员当年度实际缴费金额(包括一次性筹资中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增设档次”缴费及政府补助),折算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指数,并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正常调资、一次性丧葬抚恤金等。

 

(三)参保人员选择普通档次缴费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六、其他政策衔接

 

(一)转移接续

 

被征地农民已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再转移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不允许再选择“增设档次”进行正常缴费或一次性补缴;已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再转移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一次性筹资不参与转移,按原渠道退回,不再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制度间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新人”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老人”允许继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并可以依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规定重新选择保障档缴费,领取保障档待遇。

 

(三)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

 

享受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视同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叠加享受精减职工、计划外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渔民遗孀补贴等待遇;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等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市已有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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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