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2〕5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科技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自然科学研究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社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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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建设高质量研究人员队伍,根据人社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等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称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 全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受聘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六条 申报上一层级职称,需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年限以省人社部门规定为准,在基本条件中不再规定。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三)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报人员评审条件

 

第八条 研究实习员

 

(一)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三)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助理研究员

 

(一)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三)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四)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五)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六)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任职满2年;或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任职满4年。

 

第十条 副研究员

 

(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二)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三)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四)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

 

(五)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六)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任职满2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任职满5年。

 

第十一条 研究员

 

(一)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二)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

 

(三)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四)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

 

(五)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任职满5年。

 

第四章 破格申报、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第十二条 不具备自然科学研究专业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对工作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研究员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评委会另行制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施行。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与公立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科研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或兼职期内工作业绩及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及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评审中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外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放宽学历、论文等要求。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方面表现、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复核并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公示。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在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文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以上”均含本数。

 

(二)“学历、资历年限”“论文、著作”发表时间等均计算到申报年度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

 

(三)文中“市级”均指地市级,包括州,不含县级市。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评审条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