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委会办公室,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强化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地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把人民生

 

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把统筹发展和安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深入排查各领域环节安全生产隐患,狠抓整改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以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的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政府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1.各地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经营劳务派遣、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扩大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防止因劳动者过劳引发安全生产风险;

 

2.各地安委会办公室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要以安全生产问题易发的建筑、交通、矿山、化工、新业态等行业为重点,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安全生产和劳动用工指导服务,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用工行为;

 

3.对涉及劳务派遣、灵活用工数量较多的行业,各地人社部门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做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

 

(二)劳务派遣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含异地备案),在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和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

 

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载明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事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等内容;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等培训,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依法主动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配合工作;如出现涉及劳动者工资、社保等人社领域权益保障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人社部门。

 

(三)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用工单位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凡是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一律不能上岗;

 

2.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危险岗位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

 

4.鼓励用工单位为灵活用工人员购置相关商业保险。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经常性开展隐患大排查活动,对排查出的各类风险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及时整改。各地要结合“双随机”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数占比超50%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地如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特别是安全生产突发情况,要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