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阶段性实施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社会保险局(中心),单设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和我省工作要求,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适用缓缴政策的单位为人社厅发[2022]16号文件明确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五类行业企业。对申请企业在系统内登记为上述五个行业类别的,可以直接认定在缓缴范围内;对申请企业在系统内登记的行业类别不属于上述五个类别的,由企业提交行业类别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决定是否纳入缓缴范围。对证明材料不足的,可以按告知承诺制办理,先行纳入缓缴范围,由申报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缓缴。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缓缴2022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无需申请,待2023年缴纳时可以自愿一并缴纳2022年度的缴费,2022年度基数按2023年度缴费档次的上下限执行。

 

三、关于缓缴执行期限。本次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企业从5月起申请,缓缴月份相应顺延。基本养老保险总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工伤保险总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根据企业申请的不同缓缴期限,做到应缓尽缓。

 

四、关于补缴时限。企业申请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12月15日前补缴到位;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工伤保险费款;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愿缓缴的2022年度养老保险费可于2023年12月15日前进行缴纳。

 

五、关于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直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将缓缴单位名册于每月应征清册推送后传递给税务机构、经办机构仍按期核定,税务暂缓征收,缴纳时免收滞纳金。

 

六、关于缓缴审批。此次养老保险费缓缴政策属于依申请办理事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除人社厅发〔2022〕16号文件明确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五类行业企业,其余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缓缴审批事项,仍按照人社部13号令规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七、关于退休办理。缓缴期间,如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由企业申报为达到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欠费补缴业务,补足应缴欠费后按时办理退休业务。

 

八、工作要求

 

(一)确保政策尽快落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通过媒体宣传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省局将通过信息系统提取五类行业参保名单下发各州(市)经办机构,各级要通过实施社保服务“康乃馨”行动将惠企惠民政策送上门,务必做到应缓尽缓。

 

(二)加强协同配合。要积极同税务机关沟通配合,及时将涉缓企业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在企业行业类别认定和充分告知方面,主动和当地餐饮、市场监管、文旅、民航、铁路公路水路交通行管部门联系,形成工作合力。


发布:202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