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江西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发挥省级调剂金统筹互济功能,经研究,决定对《江西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赣人社发〔2019〕43号)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对预计本年末基金累计结余支付能力不足3个月的地方,由省级调剂金补足至3个月”修改为“对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支付能力不足18个月的地方,已完成上年省级下达扩面征缴任务的,由省级调剂金补足至18个月”。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5月5日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