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抚顺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抚人社发〔2022〕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细化工作流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抚顺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抚顺市交通运输局

抚顺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抚顺监管分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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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下发的《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专用账户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细化工作流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施工总包单位可选择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专用账户业务,银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银行业务系统应与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并具备向预警系统传送所需数据的全部功能,满足预警系统运行所需的技术支撑、硬件设备和人员服务需求。

 

(二)银行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对本行各服务网点办理专用账户业务进行管理、统计和指导,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携带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工商年检报告、法人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可办理代理鉴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到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1),协议内容应符合《省专用账户实施细则》规定要求。银行应按照《省专用账户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做好规范化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总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证明》(附件2)。已应用预警系统并实现工资支付动态监管的工程项目,专用账户开立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银行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可将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并使用。账户名称为“XX公司XX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在本市有多个工程项目,可分别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五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工资支付表和实名制平台导出的PDF版“XX项目总包代付农民工工资表”送开户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核一致后,由开户银行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审核不一致的,开户银行应立即通知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由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填报《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附件3),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30日后,向银行出具《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附件4),同时抄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

 

专用账户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并使用或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的分账户撤销时,只撤销相应指定账户,不得影响其他账户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本规定未定事项,均按照《省专用账户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

1.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样本)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证明(样本)

3.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样本)

4.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样本)


来源: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