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兵团各师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常态化开展自治区和兵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自治区会同兵团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兵团医疗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兵团卫生健康委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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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委《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优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制定本动态调整机制。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建立与医药改革相适应、医保支付相结合、财政补助相衔接,突出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引导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不断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合理调整结构。定位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综合测算调价规模,突出支持导向,优先调整医改重点扶持、薄弱等学科的项目价格;突出系统导向,统筹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卫生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医保基金收支结余等因素,衔接医疗机构收支结余、患者就医均次费用、医疗服务收入占比等实际,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收入结构,为医药体制改革顺利推进提供坚实保障。

 

(二)协同配合,加强“三医联动”。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改革,协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与财政保障制度、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医疗机构内部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医务人员薪酬制度、医疗服务综合监管机制等改革工作,增强动态调整的系统性和导向作用,调控医疗机构费用增长幅度在合理区间平稳运行。

 

(三)理顺价差,引导分级诊疗。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和功能定位、医师级别、市场需求、资源配置等因素,合理保持价格差距。原则上,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同一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由高到低逐级递减10%—15%,促进分级诊疗和患者分流。

 

三、调整周期和范围

 

自治区和兵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周期一般为一年。因相关管理政策重大调整,或项目成本价格矛盾突出的,可适时调整。以调价规模为限,每次调整的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自治区和兵团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总数的五分之一,并控制在医保支付项目之内。

 

四、动态评估

 

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每年以自治区相关统计数据为准,对启动条件进行核算,对约束条件进行评估,同步实施或暂停价格动态调整,其中:符合任一启动条件同时未触发任一约束条件的实施价格动态调整;启动条件均未符合或触发任一约束条件的,暂停价格动态调整。因管理政策重大调整造成医疗机构增本减收,以及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除外。

 

五、启动和约束条件

 

(一)启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1.自治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医院总结余不足医院总支出7%的(总收入和总支出均含财政补助,下同)。

 

2.自治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验检查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低于40%的。

 

3.自治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检查费占医疗收入比例大于12%的。

 

4.自治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卫技人员工资涨幅低于全国GDP涨幅的。

 

5.新疆卫生和社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涨幅超过7%的。

 

6.因相关管理政策重大调整造成医疗机构增本减收的,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调整、薪酬制度改革等。

 

(二)约束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暂停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1.自治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医疗总收入同口径比较增幅高于12%的。

 

2.自治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住院病人次均费用增幅高于6%的。

 

3.自治区级医保基金上年度亏损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3个月,或50%以上地、州、市级医保基金年度亏损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3个月的。

 

4.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本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临近或超过预期调控目标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六、调价程序

 

(一)测算调价规模

 

按照“腾空间、调结构、控总量、保衔接”的总原则综合测算,医疗服务价格调价规模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收支逆差额、检查检验类降价金额、医疗服务收入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挂钩的增加金额等。测算公式为:

 

医疗服务价格调价规模=(自治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上年度医疗总支出-医疗总收入)+自治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检验检查项目预计降价额(按上年度的加权平均工作量计算)+自治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上年度自治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

 

当自治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上年度医疗总支出减去医疗总收入,值小于0时,取值为0。

 

当医疗服务价格调价规模大于上年度医保基金当期结余金额时,以上年度医保基金当期结余金额为限。

 

(二)分类制定调价方案

 

将确定的调价规模向选定的项目进行合理分配。在自治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最高标准的基础上,优先调整重点扶持项目、诊疗技术和风险系数高、价格与成本偏离的项目,统筹医疗技术、区域特点、经济发展水平、患者与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兼顾专科医疗机构特点,分类确定不同的调价幅度,确保医疗服务价格与经济发展水平相近,与医疗发展水平相当,与相邻省区的价格水平保持相对统一。

 

(三)静态模拟测算和分析

 

对拟调价方案进行静态模拟测算,动态分析价格调整对医疗总费用、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医保基金支出、患者负担的影响,以及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就诊行为的影响。

 

(四)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征求相关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意见建议,对调价项目和调价幅度进行合理修正,进一步完善调价方案后,挂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开展调价影响分析、风险评估

 

会同自治区、兵团卫健委召开工作座谈会,听取消费者、医疗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论证调价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研判影响范围广或涉及特殊困难群体的调价项目,防范个性问题扩大成为系统性风险。

 

(六)集体审议

 

形成的最终调价方案,经兵地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议通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批准后实施。

 

七、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合理测算,认真做好启动条件评估、调价方案制定和调价实施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做好应对预案,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平稳实施。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保支付政策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衔接,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基金监管。财政部门按要求落实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助政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制定工作,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二)建立优化调整制度。在不启动动态机制前提下,自治区和兵团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服务项目现行价格结构现状,不定期遴选调价项目,将批量下调检查检验类项目所形成的价格空间,全部用于批量上调体现技术劳务价值且补偿水平排序低的医疗服务项目,进一步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三)建立监测评估制度。结合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需要,科学设置监测指标,定期监测动态调整后医疗机构的医药价格、费用变化、基金支付等改革运行情况,以及控费情况、医用耗材收入占比情况、医疗服务收入占比情况、单病种(包括日间手术)付费的基金支出占住院统筹基金支出的比例等,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对患者、医院、医保基金的影响,为完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奠定基础。

 

(四)增强信息化保障。完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和医疗服务价格运行分析制度,建立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数据库和影响医疗服务价格的数据模型,实现医院运行数据的动态分析、系统分析,优先将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为合理制定、动态调整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保障。

 

(五)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准确解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政策,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使医疗机构各类人员掌握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政策内容和重大意义,准确向患者传递正面信息,确保改革平稳落地。


附件下载:

  1.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测算评估表.xlsx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