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生育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的公告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的文件精神,依据《关于印发<汕尾市生育保险联网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市可提供生育诊疗服务的59家定点医疗机构已全部开通生育医疗费用联网记账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办理生育保险备案登记后,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可直接进行联网结算。

 

二、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可到本市任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参保人此次办理的生育备案的有效期,以参保人末次月经为开始时间,以参保人预产期往后加一个月为结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1个月。在该次备案有效期内享受相应的产前检查待遇。如需更换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应前往经办机构更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每孕次都需要重新进行生育备案登记。

 

三、5月1日起,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备案登记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费用可直接在医院联网结算。在此之前,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生育费用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四、生育备案登记有效期内,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和生育住院无需再次进行备案登记便可进行联网结算。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在已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出示《生育备案登记打印表》即可直接结算。参保人5月1日前住院、5月1日后出院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

 


来源: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