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 关于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汕人社〔2022〕3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精神,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我市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继续按0.1%、0.2%、0.3%、0.4%、0.5%、0.6%、0.65%、0.7%执行。

 

2024年7月1日后,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粤人社规〔2021〕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省有关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参保单位统一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20%。

 

三、今后,国家和省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缴费费率政策有调整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9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2022〕39号).pdf

来源: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4-29